2023年第10期总22期南江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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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南江法院执行(执行指挥中心)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恢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文健与被执行人文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淋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文淋自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袁某轩、袁某彤抚养费每人各.00元,至袁某轩、袁某彤年满18周岁时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袁文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文淋,女,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05,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云顶镇云凤村2组2号。

悬赏期限:年7月14日至年7月1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春成与被执行人冉仕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仕锐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冉仕锐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春成借款本金.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00元为基数自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时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蒋春成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冉仕锐,男,汉族,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贵民镇长沟村2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202。

悬赏期限:年7月14日至年7月1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恢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超与被执行人易丙友、杨绍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丙友、杨绍刚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易丙友、杨绍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超借款本金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许超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易丙友,女,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08X,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宝塔村4组99号。

杨绍刚,男,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01,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宝塔村2组1号,系易丙友之夫。

悬赏期限:年7月14日至年7月1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恢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君与被执行人龙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俊东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龙俊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文君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利息从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吕文君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龙俊东,男,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1,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公山镇五星村6组33号。

悬赏期限:年7月14日至年7月1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原标题:《南江法院执行悬赏5人,举报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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