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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与被执行人李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映明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映明应偿还申请人赵永借款本金8万元,自年6月21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元至清偿完毕时止,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则自年8月28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赵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李映明,男,汉族,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04,住四川省南江县双流镇苏家营村4社。

悬赏期限:年6月6日至年6月5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1万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方式:—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恢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德坤与被执行人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芳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芳应偿还申请人谭德坤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谭德坤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01,住四川省南江县兴马镇川柏树村5社。

悬赏期限:年6月6日至年6月5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方式:—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恢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马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明勇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马明勇应赔偿申请人陈玉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陈玉英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马明勇,男,汉族,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2,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桐岭村6社。

悬赏期限:年6月6日至年6月5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方式:—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德俊与被执行人赵思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思常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赵思常应偿还申请人吴德俊借款20万元、利息14.8万元,合计34.8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吴德俊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此发布此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赵思常,男,汉族,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0,住四川省南江县下两镇东垭街1号。

悬赏期限:年6月6日至年6月5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拘传被执行人到法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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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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