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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南江县南江河流域沙河段一处水域边,几名身着制服的检察官正对即将放流的几十袋活鱼进行最后的核对工作,同行的有县法院法官、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联络员以及两名公益诉讼被告人。两名被告人将在检察官及各方监督下,将自费购买的活鱼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弄点野生鱼回来熬汤”,艾某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何某某,二人一拍即合。从网上购买电子捕鱼器后,年4月12日晚,何某某、艾某某在南江河沙河段使用电子捕鱼器捕获水产品3.45公斤,捕捞时被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年9月17日,该案移送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时值禁渔期,且高压电捕鱼是对水产资源极具毁灭性的捕鱼方法,遂决定对何某某、艾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了解到,为核定受损的水产资源量,该院派员协调水产渔政局、水产资源鉴定中心到案发河段调查,通过地图测绘方式测定何某某、艾某某电鱼河段水产资源实际损害水域面积约15.14亩。南江县江河鱼类资源蕴藏量平均每亩7公斤,加上2人电捕鱼所得3.45公斤,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约.43公斤。补偿放流量如何确定呢?承办检察官向水产资源鉴定中心请教,鉴定中心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建议:按《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标准,以核定损失量的3.5倍进行补偿放流,同时考虑到放流活鱼成活率约90%,应当补偿放流.56公斤。年10月23日,南江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放流活鱼.56公斤。11月18日,县法院判决何某某、艾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责任请求,责令二被告人补偿放流活鱼.56公斤。年3月16日放流现场,办案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解读法律适用依据,执法人员就电捕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春季禁渔期具体规定等进行讲解,检察官现场阐述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生态修复”办案理念、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的意义。在各方监督下,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将购买的活鱼投放到清澈的南江河中。放流活动得到在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联络员的赞许,他们认为,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监督被告人履行修复环境义务,并公开展示修复性司法的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更有助于南江建设生态经济强县。看新闻,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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