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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医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疫情防控期间,全县所有个体诊所(含个体门诊部)暂停执业活动。
2
未落实预检分诊、未规范设置(或流程再造)和运行发热门诊、未落实首诊医院,一律暂停执业活动。
3
上述机构违反公告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次疫情解除。
南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年2月13日来源:掌上南江
编辑:何茜审核:白久祎
监制:石寒冰总监制:张小林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