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南江县一村民因非法狩猎野猪果子狸

一、基本案情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在南江县沙河镇洛坪街道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名为“捕猪王”的电器设备,后在其位于南江县团结乡安山村2社居住地附近的山林安装长度约米的高压电网与该设备连接,用电击方式捕猎野生动物。截止年9月先后捕获四头野猪、五只毛冠鹿、三只果子狸,被告人安某某将其屠宰后部分已食用,部分储存于自家冰柜中。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储存的动物制品及捕猎的电器设备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动物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二、裁判结果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侦查阶段及法庭审理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判决:一、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侦查机关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及猎捕野生动物的电器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行为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巴中作为生态大市,在南江、通江、平昌等地区具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而对于居住在当地的村民,野猪、毛冠鹿、果子狸等是常见的动物,尝个野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根本不知道对其捕杀会触犯刑事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安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然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俗称的“三有”动物。众所周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引发原因与食用果子狸等“三有”野生动物有关,因此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仅关系着生态平衡,更关系着人类的身体健康。通过本案的审理,向社会大众昭示了司法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零容忍度。通过刑事处罚这种最严苛手段,以社会大众进行警示教育,引导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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