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南江法院执行)
一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晓、吴鹏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晓、吴鹏程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温晓、吴鹏程偿还给原告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购车按揭担保贷款本息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温晓,女,汉族,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08,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狮子村号。
被执行人:吴鹏程,男,汉族,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08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凉风垭村号。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1、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元;2、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芙蓉、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芙蓉、张兴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芙蓉、张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芙蓉,女,汉族,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05,住四川省通江县长坪乡新文街道55号。
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06,住四川省通江县长坪新文街道55号。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1、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元;2、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三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春英、杨清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春英、杨清龙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任春英、杨清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4.63元及截止年1月31日的利息.00元;并以14.63元为基数自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任春英,女,汉族,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0,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赵台村2组。
被执行人:杨清龙,男,汉族,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04,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赵台村2组。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1、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元;2、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四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文荣与被执行人李桂香、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香、翁勇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翁勇、李桂香在年8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文荣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自年2月21日起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吴文荣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翁勇,男,汉族,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0,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仁和镇佛尔岩村4组30号。
被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06,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仁和镇佛尔岩村4社。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5%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五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菊华与被执行人屈斌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斌武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屈斌武于年5月1日前清偿原告蔡菊华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人蔡菊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屈斌武,男,汉族,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05,住四川省南江县北极乡梭罗坪村3社。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人支付元赏金,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六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登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登利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闫登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8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先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闫登利,女,汉族,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05,住四川省通江县民胜镇街道3组。
悬赏期限:年2月29日至年2月28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1、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元;2、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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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江法院执行悬赏10人,举报有奖!》